(2017)鄂9005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文江辉与范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江辉,范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文江辉,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晶,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江辉与被执行人范晶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晶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家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德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