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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文江辉与范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江辉,范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文江辉,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晶,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江辉与被执行人范晶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晶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家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德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