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民终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段云霞、吴建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云霞,吴建伟,申雪洁,常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云霞,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伟,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段云霞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雪洁,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段云霞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富兵,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上诉人段云霞、吴建伟、申雪洁因与被上诉人常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段云霞、吴建伟、申雪洁于2017年7月4日以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段云霞、吴建伟、申雪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云霞、吴建伟、申雪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上诉人段云霞、吴建伟、申雪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