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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君与温元猛、谢恩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温元猛,谢恩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908号原告:张君,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温元猛,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谢恩雨,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242号、246号。负责人:王静,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诉被告温元猛、谢恩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判员  佘法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沈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