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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生财申请执行张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财,张治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生财,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中心巷37号院2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张治红,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城北区。本院在执行王生财申请执行张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治红与申请执行人王生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生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