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被申请人王丹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新,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99号申请人:张建新,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岚园路55号3栋2号;被申请人:王丹,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立竹路6号4栋5单元1号。申请人张建新与被申请人王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丹名下的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53号柏丽广场4栋1单元030102号不动产。申请人提供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53号柏丽广场7栋2单元030201号房屋不动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丹名下的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53号柏丽广场4栋1单元030102号不动产一套;二、冻结申请人王丹担保财产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钢晓村11栋24号不动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