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加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加平,亿峰中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加平,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审被告:亿峰中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果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寇文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加平及原审被告亿峰中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初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宇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将管辖权提高至中院管辖。根据原告的单方陈述其所主张的部分款项为劳务工资,涉及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收到的相关材料中未见证据副本,没有看到中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任何依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案涉工程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北省××辖区,且原审原告张加平起诉的诉讼标的额达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河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宇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天宇公司其他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