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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影与尹本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影,尹本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487号原告:陈影,女,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尹本成,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负责人杨滨洋,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影与被告尹本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影负担。审判员陈建军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卢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