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杜倩与黄彬、枣庄市运鸿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倩,黄彬,枣庄市运鸿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703号原告:杜倩,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彬,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枣庄市运鸿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广源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传玖,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负责人:杨志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军,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倩与黄彬、枣庄市运鸿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杜倩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倩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彬、枣庄市运鸿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倩负担。审判员 刘广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潇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