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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辖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建锋与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建锋,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辖21号原告:孙建锋,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许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范铁成。原告孙建锋与被告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孙建锋诉称,2014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纳了270万元的施工保证金,但被告迟迟不让原告进驻施工现场施工并将该工程交由他方施工,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告向被告追要保证金,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工程施工保证金人民币2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魏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追加孟东星为被告,魏都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孟东星系该院正式在编干警吴正勤的丈夫,若本案继续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河南百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的被告孟东星系魏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在编干警吴正勤的丈夫,如本案继续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不必要的怀疑,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