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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182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银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银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182号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闵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玉、王鹏。被告:宋银河。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银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银河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