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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正忠与李秀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忠,李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黄正忠,男,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秀兴,男,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正忠与被执行人李秀兴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秀兴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黄正忠经济损失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80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