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3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梁锡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梁锡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3民初3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地址,阳山县阳城镇北门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746259844N。负责人:陈庆华。委托代理人:黄金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小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锡真,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诉被告梁锡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以被告梁锡真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张展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黄慧婷书 记 员 :张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