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凯与盐城市奥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盐城市奥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093号原告刘凯,男,1972年8月20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委托代理人徐云青,男,1967年12月3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盐城市奥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MNR1DOB,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刘朋社区居委会华兴汽配城1幢A-4-019室。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盐城市奥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