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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926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陶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926号原告: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130号518。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伟,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志坤,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原告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原告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尹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