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926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陶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926号原告: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130号518。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伟,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志坤,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原告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原告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尹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