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明德与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德,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099号原告张明德,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妹,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志强,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