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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明德与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德,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099号原告张明德,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妹,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志强,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