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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泉与潘光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泉,潘光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04号原告:金泉,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潘光武,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延吉市。原告金泉与被告潘光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金泉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泉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靖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