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淑香与张锐;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香,张锐,卢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782号原告李淑香,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住公主岭市。被告张锐,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公主岭市。被告卢文华,女,1988年9月2日出生,住公主岭市。原告李淑香与被告张锐、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被告张锐、卢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锐、卢文华给付欠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张锐、卢文华负担。事实和理由:张锐、卢文华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5日,张锐、卢文华在李淑香处借款95000元,在王镇军处借款50000元,均用于经商,并口头约定给付利息,同时张锐、卢文华给李淑香出具欠条一张,将上述两笔借款写在同一张欠条内,但至今未还。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锐、卢文华应当积极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锐辩称:欠条中没有大写,小写有改动。这份欠条的字都是我写的,但是数字9不是我写的,有改动。实际是15000元,结果1上面添了半圆,变成了95000元,9字和我正常书写习惯不一样。我申请做字迹鉴定。我和我妻子之间长期有矛盾,李淑香是我岳母。欠条有改动,不同意偿还。当时借钱属实,但是忘了是借15000元还是5000元了,因为金额小所以没写大写。卢文华辩称:确实欠95000元,这个钱还李云平50000元,还孙喜祥45000元。同意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欠条一张在卷佐证,庭审中张锐虽辩称欠条有改动,实际是15000元,结果1上面添了半圆,变成了95000元,9字和我正常书写习惯不一样,申请做鉴定。但在本院组织下,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抽取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鉴定权利。张锐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抽取鉴定机构,故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因张锐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又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对李淑香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李淑香要求张锐、卢文华给付欠款本金9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张锐、卢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淑香借款本金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张锐、卢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