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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运涛、董自浩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涛,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刑初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运涛,男,山东省临沭县人,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住临沭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峰德,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男,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增茜,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酒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运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被告人董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华、代检察员赵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运涛及辩护人陈峰德,董某及辩护人徐增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运涛与被害人徐某某系情人关系。2016年9月16日孙运涛开货车将徐某某从山东青岛带至甘肃酒泉送货。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孙运涛、董某、被害人徐某某等四人吃饭饮酒,徐某某喝醉。15时许,孙运涛、董某带徐某某到酒泉市肃州区酒嘉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招待所419房间住宿,董某趁徐某某醉酒之际对徐某某实施强奸后离开,期间孙运涛未尽全力进行阻拦。至17时许,徐某某酒醒后因被强奸一事与被告人孙运涛发生口角,孙运涛将徐某某强行按压至床上,用手、枕头捂压徐某某面部,致使徐某某死亡。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系被他人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支持起诉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运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孙运涛、董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运涛辩解没有伤害的意思,只是为了阻止徐某某辱骂,未帮助董某强奸;其辩护人辩称,孙运涛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预谋不构成强奸共犯,无力阻止董某强奸,不构成不作为强奸罪,犯罪手段、情节一般,有救助行为,其行为是自首,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董某辩解,事先未与孙运涛商量,不是轮奸。其辩护人辩称,董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充分,构成自首,相对预谋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建议判处缓刑。审理查明:被告人孙运涛与被害人徐某某系情人关系。2016年9月16日孙运涛开货车将徐某某从山东青岛带至甘肃酒泉送货。9月18日被告人董某运货到酒泉。9月20日12时许,孙运涛、董某与徐某某等四人吃饭时,饮”牛栏山”白酒约三斤半,14时许徐某某喝醉。15时许,孙运涛、董某带徐某某入住酒泉市肃州区酒嘉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招待所419房间,董某趁徐某某醉酒熟睡之际对其实施强奸后离开,期间孙运涛在该房间另一张床上。17时许,徐某某酒醒后因被强奸一事与孙运涛发生口角,孙运涛将徐某某强行按压至床上,用手、枕头捂压徐某某面部约五六分钟,致其不反抗才松手。21时许孙运涛与董某见徐呼之不应,两人商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证实徐已死亡。后孙运涛又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董某在现场等候。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系被他人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在本庭主持下,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二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孙运涛赔偿12万元,董某赔偿8万元,不含已付丧葬费2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酒泉市酒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旅客住宿登记册,证实董某、李某于2016年9月19日入住413室,孙运涛、徐某某入住505室,9月20日上午退房;董某于9月20日14时18分入住413室,孙运涛、徐某某于15时14分、15分入住419室。2.酒泉市急救中心病历,证实出诊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21时58分,于22时12分到达,经抢救患者徐某某,其呼吸心跳骤停,现场死亡。3.临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证实孙运涛、董某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5.侦破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6.被告人孙运涛、董某亲属交款单,证实二被告人亲属代其交纳丧葬费各1万元,由被害人亲属领取。7.发还清单,证实徐某某2部手机由徐某某之父徐锦松领取。(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8日下午他和董某两个人到酒泉金风科技公司,孙运涛在等着卸货。19日下午五六点左右卸了货,他们四人登记在酒嘉物流中心招待所,孙运涛和他带的女的住在505,他和董某住在413房间。第二天中午,他们四人吃饭时要了四瓶一斤装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喝到一半时,孙运涛的女网友就喝醉了,躺到沙发上睡着了,他们三人又喝了一瓶多酒,他把剩余的半瓶白酒倒了。他和孙运涛、董某三个人连扶带背把那个女的弄到酒嘉物流招待所419房间靠卫生间的床上躺下,他就回413睡了。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中午12点多,她经营的”荣国”酒菜饭庄去了三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四人要了4瓶1斤装的牛栏山白酒,收拾桌子时有四个酒杯子,离开时中午2点多钟了。到下午7点多时,四人中来了两个男的要了两碗面。3.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下午3点多,从宾馆电梯里上来几位住宿的男子,其中一位背着个女人,女人没穿鞋,脚尖在地上拉着,他们进了419房间,把女人放在靠卫生间的床上躺着,两个男的在另一张床上坐着,说那女人喝了酒。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中午2点半左右,宾馆大厅进来一个男人,拿出他本人和一个女人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又进来一个男人,背着一个女人,朝楼梯口走,登记房间的男人说他们是一起的,喝多了。登记在419房间,她和4楼的服务员一起到419房间,有两个男人,很大的酒味,其中一人是登记住宿的,靠近卫生间的床上躺着那个女人,躺在床上不动弹,她仔细看了有呼吸。她记得女人的身份证是浙江的,两个男人大概都有三十多岁,个子都不太高,胖胖的,都是外地口音。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下午3点钟左右,她在酒嘉物流园宾馆4楼,看到一个男子背着一个女子在楼道里站着,那女子像睡着了。旁边还站着一个男子,闻见他们身上有酒味,他们站不稳就坐到地上了,那女的也摔到地上了,男子说他们喝酒喝醉了。其中一个男子就抱着那女子进了419房间,放到房间内靠卫生间的那张床上了。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与徐某某2000年1月在广州办了婚礼,没领结婚证,他们生有两个孩子。平时与徐某某关系很好,2016年8月27日徐某某到浙江送儿子上学,他们就分开了,9月通过手机联系过一次,后得知徐某某在酒泉出事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孙运涛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中上旬他在成都跑货运时用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徐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熟悉了,一起吃过一次饭。2016年9月13日徐某某到临沭县找他,当晚两人发生了关系。徐称与家里人闹了矛盾,想跟他散散心。9月14日他就带徐到青岛装货,16日到酒泉,18日董某和李某也到了。19号晚上在酒嘉物流园宾馆登记两间房子,他和徐某某一起住,20日中午四人吃饭,要了4瓶1斤装的牛栏山白酒,剩下八两酒喝不动没有喝。他和董某轮换着将徐某某背到宾馆,因为喝了酒,路上还把徐某某摔了两次。李某把徐某某背到419房放到靠卫生间旁的床上,李某就回413房了。他倒在另一张床睡下,董某坐在徐某某床边,说徐某某长得漂亮,想玩一下,董某不听他劝,过去脱徐的衣服,他抓了一把董某没抓住从床上摔下来,当时他头晕就原爬到床上睡下,再没有劝阻董某,董某就和徐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徐某某醉酒没有吱声,董某给徐某某盖上被子就出去了。他迷糊着睡着了。徐某某醒来,两人互骂,徐某某准备离开宾馆,他将徐胳膊拽住拉坐到床上,徐踢他,他坐到徐腿上把腿压住,徐还骂脏话,他用右手捂住徐的嘴,左手拿起床上的枕头捂住脸,徐某某用手拍打他的胳膊,他双手一直捂了有五六分钟时间才松开。他到另一张床上睡觉了,晚上7点多他和董某去吃饭。后回到房间,叫徐某某没有反应,发现徐手发凉,嘴唇发紫,两人就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说徐某某死了,他又打”110”报警了。2.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16日下午他与司机李某从山东临沭县拉了一车轴承,18号下午到酒泉。孙运涛的车上还有一个女的,是孙运涛网上聊天认识的。19号卸了货,他们四人登记住宿在酒嘉物流招待所,孙运涛和那个女的一个房间。9月20日快到12点的时候,孙运涛叫他们去吃饭,要了4瓶一斤装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四人碰着喝,那个女的喝到中途大概喝了半斤左右就喝醉了,躺在沙发上睡了,他们三个每人喝了大概有一斤。李某就把最后半瓶白酒倒了。他和孙运涛轮换着背那个女的,摔倒两三次,到招待所李某帮忙把这个女的背到孙运涛登记的419房,放到靠近卫生间的那张床上,李某就回413了。他和孙运涛聊了一阵,给孙运涛说想玩一下那个女的,孙运涛就把那女的衣服都脱光了,躺在另一张床上玩手机,他和那女的发生了性关系,那个女的睡着打呼噜没任何反应,他就回房睡觉了。天快黑时,孙运涛敲门叫他去吃饭,说那个女的还没醒,饭后他们去超市买了三瓶恒大冰泉矿泉水,一起去了419房间。那个女的头朝床尾在靠窗户的那张床上仰面躺着,身上盖着被子,孙运涛过去喊他、动他、喂水都没反应。他看那女的脸色发黄,嘴唇发紫,鼻尖发红,感觉不对,就让孙运涛打了”120”,大夫检查后说人已经没有呼吸好长时间了。后孙运涛就打”110”报警了。(五)鉴定意见1.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死者徐某某头皮下血肿,胸部及四肢多处可见散在皮下出血及皮肤擦伤,死者颅脑未见明显损伤、心肺及腹腔各脏器未见明显损伤,故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死者鼻背下段鼻翼部及下颏青某淤血,口唇粘膜挫伤出血,牙龈挫伤出血,其损伤系捂压口鼻部形成,结合面部紫绀、球睑结合膜出血点、左肩背部出血点、肺浆膜下出血点、心外膜下出血点等明显窒息征象,故其符合被他人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法医鉴定,徐某某系被他人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西侧单人床上被套面东南角剪取的可疑斑迹、北墙下红色塑料桶旁卫生纸团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相同女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徐某某,支持为徐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华锐路2号酒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招待所。中心现场位于招待所四楼419房。卫生间洗脸盆南侧25cm、距台面东侧边缘10cm处放有”和其正”饮料瓶一个,饮料瓶上无瓶盖,内有液面高6.5cm淡黄色液体;过道地面留有重叠、残缺的鞋印,距卫生间北墙27cm、距419房门173cm处地面提取残缺加层鞋印一枚。过道东侧为一330×370cm的房间,房间南墙靠西墙(卫生间东墙)南北向支放有106×200×50cm的木质单人床,床头为木质固定在南墙上,床上铺有白色床单,被子掀起,被子上套有白色被套,靠床头放有一白色枕头,枕套上留有浸痕。被套面东南角38×35cm范围内留有点状血迹及淡黄色浸痕;该床东侧靠南墙地面留有一沾有血迹的卫生纸团,卫生纸团西侧留有”利群”空烟盒一个。该床向东30cm靠南墙支放有54×43×60cm的木质床头柜,床头柜上放有”和其正”饮料瓶,饮料瓶盖旋紧,内有液面高12cm褐色液体,一个印有”兰州银行酒泉分行”字样的白色烟灰缸,内留有”利群”烟蒂一个。该床头柜向东20cm处靠南墙南北向支放有106×200×50cm的木质单人床,床上头北足南有女性尸体一具,尸体上盖有棉被,被子上套有白色被套,尸体仅露出头部,掀开棉被,见该尸体呈仰卧状,眼部戴有一黑框架眼镜,尸体上身着淡粉色短袖,下身着蓝色牛仔短裤,赤足;尸体头部下方有一白色枕头,枕头西侧床单上放有一蓝色塑料瓶盖,尸体下方的床单及褥子皱起,尸体所盖棉被被套里西北角留有浸痕;被套面前端正中54×39cm范围内留有擦拭状印痕;移去尸体,尸体下方床单中间68×39cm范围内留有点状血迹。房间北墙下木桌上摇控器前放有”恒大冰泉”矿泉水塑料瓶,该塑料瓶无瓶盖,内有液面高9cm无色液体,塑料瓶东侧桌面上放有手机两部,其中一部为白色”HUIWEI”牌触屏手机,呈关机状,在手机屏幕上发现一枚汗液手印,遂拍照提取;另一部为白色”OPPO”牌触屏手机,呈关机状;在手机屏幕上发现一枚汗液手印,遂拍照提取。木桌下方西侧桌柜内侧地面上倒放有”恒大冰泉”矿泉水空塑料瓶一个,瓶盖呈旋紧状态。木桌西侧靠北墙有一木柜,木柜西侧46cm、距北墙8cm处地面上有一团沾有血迹的卫生纸团。(现场提取血迹4处,矿泉水瓶2个,饮料瓶2个,烟蒂5个,手机2部,手印2处,残缺鞋印一处,打火机一个,烟盒一个,女式高跟单皮鞋1只,枕头一个。)2.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鉴定,证实送检的现场提取的西侧单人床东侧靠墙地面卫生纸团上可疑斑迹、尸体双乳头拭子、尸体左右膝关节拭子、现场提取东侧单人床尸体下方床单上可疑斑迹、现场提取西侧单人床枕头上可疑斑迹中检出相同女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徐某某,支持为徐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现场提取卫生间洗手台上”和其正”饮料瓶瓶口擦拭物、现场提取床头柜上烟灰缸内烟蒂、现场提取床头柜上”和其正”饮料瓶瓶口擦拭物中检出相同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孙运涛,支持为孙运涛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现场提取北墙木桌下方西侧桌柜内侧地面上”恒大冰泉”矿泉水瓶瓶口擦拭物中检出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董某,支持为董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扣押决定、扣押清单、照片与鞋印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20日,徐某某被杀案,现场过道地面提取的鞋印与孙运涛所穿凉鞋为同一种类。4.提取笔录、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证实:(1)关于徐某某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徐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484.0204mg/100ml,不确定度为±2mg/100ml。(2)孙运涛、董某血液、尿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零。5.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手印鉴定意见,证实:2016年9月20日,徐某某被杀案,酒泉市肃州区酒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招待所419房间内,”HUAWEI”、”OPPO”牌手机屏幕上提取的手印是孙运涛左手拇指所留;”和其正”饮料瓶上提取的手印是孙运涛右手中指所留;”恒大冰泉”矿泉水瓶上提取的手印是董某右手环指所留。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孙运涛、董某辨认出作案地点。7.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所送检材(指死者徐某某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成份。以上证据均经控方当庭宣读和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无异议,经合议庭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运涛用手和枕头捂压被害人口鼻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董某趁被害人醉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运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董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唯指控孙运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犯,缺乏证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孙运涛与被害人徐某某是情人关系,案发当天孙运涛与被害人共同饮酒,后将被害人送至二人共同居住的宾馆房间,此种情况下孙运涛负有保护徐某某人身不受他人侵犯的义务,但当时孙运涛亦酒醉,在被告人董某强奸被害人徐某某时,孙运涛当时的状态是否具有阻止董某强奸行为得逞的能力,公诉机关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运涛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其伤害被害人的事实,是自首。被告人董某得知孙运涛报案,一直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强奸被害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考虑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运涛辩解没有伤害的意思,只是为了阻止徐某某辱骂,未帮助董某强奸;其辩护人辩称,孙运涛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预谋不构成强奸共犯,无力阻止董某强奸,不构成不作为强奸罪,犯罪手段、情节一般,有救助行为,其行为是自首,被害人有过错。经查,孙运涛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据孙运涛的供述,其为制止被害人咒骂,先用手捂嘴后又用枕头压在被害人面部五六分钟,其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受伤,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其以伤害被害人的办法制止其辱骂,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情节均属恶劣;其救助被害人、有自首情节与本案事实相符,应予采纳;被害人被孙运涛的朋友强奸,其辱骂孙运涛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过错。被告人董某辩解,事先与孙运涛未商量,不是轮奸。其辩护人辩称,董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充分,构成自首,相对预谋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建议判处缓刑。经查,董某趁被害人酒醉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二被告人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虽因强奸行为引发被害人与孙运涛的争吵,后又致被害人死亡,董某强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引发本案的一个诱因,故董某的强奸行为情节一般。所提不是轮奸,构成自首,是初犯与事实相符。考虑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运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被告人董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战玲代理审判员  吴志东人民陪审员  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海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