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抗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郭淑珍、杨立红与王正明分家析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正明,郭淑珍,杨立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抗20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正明,女,194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沅江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淑珍,女,193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沅江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立红,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沅江市。申诉人王正明因与被申诉人郭淑珍、杨立红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湘检民(行)监[2016]430000001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程审判员 阳勇军审判员 文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