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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顺明与骆方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明,骆方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649号原告:陈顺明,男,200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系陈顺明父亲。被告:骆方方,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红,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系骆方方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明与被告骆方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骆方方的起诉。本院认为,陈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顺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