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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9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尧华与楼建玲、楼益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华,楼建玲,楼益强,何育生,杨可海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036号原告(申请执行人):王尧华,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庆,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案外人):楼建玲,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被执行人):楼益强,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告(被执行人):何育生,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告(被执行人):杨可海,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原告王尧华诉被告楼建玲、楼益强、何育生、杨可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王尧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60元,由原告王尧华负担。审 判 长  叶迪龙人民陪审员  何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