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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骑友五金厂诉魏桂香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19号原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骑友五金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营者:曾繁荣,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魏桂香,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斌,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骑友五金厂与被告魏桂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骑友五金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骑友五金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骑友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黄文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伍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