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君超与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君超,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725号原告:郑君超,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超,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路桥区。原告郑君超与被告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28日,被告林超因需由案外人叶仙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郑君超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如到期未还,借款人愿承担自借款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及一切经济损失。借款后,被告仅偿还原告本金3000元,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君超借款17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2元,由被告林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