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方飞与张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飞,张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388号原告方飞,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雪亮,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飞诉被告张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飞撤回对张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方飞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春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