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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6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龚伟民与张上海、张顺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伟民,张上海,张顺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729号原告:龚伟民,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镇年,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靖武,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上海,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张顺根,男,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龚伟民诉被告张上海、张顺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龚伟民申请冻结被告张顺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8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顺根的银行存款1,78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铁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