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周博、窦程程与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博,窦程程,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周博,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窦程程,男,1981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瀛寰花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民终227号民事判决,对申请执行人周博、窦程程与被执行人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博、窦程程退还购房款50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44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计算,截止至2017年3月27日,本案债务总额为745953.9元(购房款50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537.5元、案件受理费合计12781元、执行费9635.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45953.9元。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内容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本院扣划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5953.9元中支付736318.5元给周博、窦程程,余款9635.4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民终2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