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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厚群、朱延丽与成传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厚群,朱延丽,成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异57号异议人(案外人):谢厚群,男,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丹江口市人,务农。申请人:朱延丽,女,生于1977年4月10日,汉族,丹江口市人。被申请人:成传春,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个体建筑业主。本院在审理朱延丽与成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381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成传春名下的一艘渔船(船名号:10181)予以查封扣押。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谢厚群以该艘渔船已作价抵账给自己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谢厚群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厚群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人申请人民法院撤回异议、复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