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姜卫才、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卫才,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4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卫才,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玫瑰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57681-1。法定代表人夏志明。本院在执行姜卫才与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4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4451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