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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永仕与陈贤礼、陈贵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仕,陈贤礼,陈贵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250号原告:林永仕,男,194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陈贤礼,男,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搬运站),被告:陈贵喜,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林永仕诉被告陈贤礼、陈贵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林永仕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永仕负担。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