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永仕与陈贤礼、陈贵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仕,陈贤礼,陈贵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250号原告:林永仕,男,194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陈贤礼,男,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搬运站),被告:陈贵喜,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林永仕诉被告陈贤礼、陈贵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林永仕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永仕负担。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