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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法院申请张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07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军,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三农垦社区C区林业小区二委。本院作出的(2015)绥北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被执行人张军罚金刑移送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5)绥北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