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6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坚峰、李欣欣与董园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坚峰,李欣欣,董园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074号原告:沈坚峰,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欣欣,女,195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董园园,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沈坚峰、李欣欣与被告董园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沈坚峰、李欣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坚峰、李欣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坚峰、李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坚峰、李欣欣负担。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