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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飞与杨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飞,杨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130号原告:谢飞,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兴,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玺,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谢飞与被告杨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谢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飞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飞承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