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飞与杨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飞,杨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130号原告:谢飞,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兴,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玺,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谢飞与被告杨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谢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飞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飞承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