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鹿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236号原告鹿某,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张某,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七���四日书记员 张名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