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孙玉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4,192.00元,未执行64,192.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64,19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