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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高立伟、杨莉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高立伟,杨莉莉,南通市港闸区利伟建材批发部,吴新鄂,薛淑贞,南通市港闸区宇晨建材营销中心,柳良道,夏彩珍,南通市港闸区好运来建材批发中心,苏为高,陈霞,南通市港闸区宏威陶瓷批发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46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跃龙路80号瑞富大厦。主要负责人:刘加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波,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立伟,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杨莉莉,女,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利伟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兴商城17015-17016号。经营者:高立伟,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吴新鄂,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薛淑贞,女,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宇晨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兴商城************号。经营者:吴新鄂,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7********,住浙江省泰顺县东阳底村香岚。被告:柳良道,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夏彩珍,女,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好运来建材批发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兴商城**号门***********号。经营者:柳良道,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苏为高,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陈霞,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宏威陶瓷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兴商城065号。经营者:苏为高,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高立伟、杨莉莉、南通市港闸区利伟建材批发部、吴新鄂、薛淑贞、南通市港闸区宇晨建材营销中心、柳良道、夏彩珍、南通市港闸区好运来建材批发中心、苏为高、陈霞、南通市港闸区宏威陶瓷批发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经本院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瞿钰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