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81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莫兴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兴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兴华,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201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31日被关押,2017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兴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莫兴华伙同黎德宽窜到桂平市木根镇信用社处。由黎某做掩护,被告人莫兴华趁徐某不注意之机,拉开徐某背包的拉链盗走了徐某的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一只,另查明,公安机关接到失主徐某的报警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莫兴华有重大嫌疑,于2017年3月31日在桂平市麻垌镇麻垌街农业银行将被告人莫兴华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兴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警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2014)浔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2016)桂0881刑初291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莫兴华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兴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兴华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兴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兴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莫兴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兴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莫兴华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给徐木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韦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