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宝与丁小云、曹子林、丁光尚、曹芝英、李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丁小云,曹子林,丁光尚,曹芝英,李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宝,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丁小云,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曹子林,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丁光尚,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曹芝英,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李怀光,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宝与丁小云、曹子林、丁光尚、曹芝英、李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小云、曹子林名下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丁小云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曹子林名下的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丁小云、曹子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丁小云、曹子林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丁小云、曹子林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丁小云、曹子林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新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