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帅与张滨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帅,张滨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706号之一原告:梁帅。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宝国,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滨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负责人:赵俊民,保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强,男,保险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梁帅与被告张滨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345元,由原告梁帅负担。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