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文奎、陈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奎,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576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奎,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奎与被执行人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磊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磊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