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与童旭攀、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鹰潭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童旭攀,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鹰潭分公司,何利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9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哦91360600860002081G,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四海路22号。负责人:罗贤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曦,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原告处职工,部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光跃,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原告处职工,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童旭攀,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鹰潭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5677622-0,住所地为江西省鹰潭市天洁东路阳光世纪小区6栋2单元201号。负责人:何利峰。被告:何利峰,男,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鹰潭分公司负责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诉被告童旭攀、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鹰潭分公司、何利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撤回对被告童旭攀、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鹰潭分公司、何利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