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忠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3号申请人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刘忠良,地址老河口市。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刘忠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忠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30065.1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忠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忠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忠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执行员  孟顺义执行员  靳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