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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斌与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林广海、张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林广海,张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502号原告:高斌,男,满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权,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法定代表人:李树斌,董事长。第三人:林广海,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第三人:张海,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斌与被告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广海、张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高斌自愿撤回对马兰香的起诉,并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斌撤回对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广海、张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高斌负担。审 判 长  马永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审 判 员  王 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双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