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伟、曾正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曾正超,谭承志,广州市荣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呼玛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曾正超,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承志,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审被告:广州市荣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公路广从二路自编196-208号B438室(仅作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陈创根。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熊力,总经理。上诉人郑伟、曾正超因与被上诉人谭承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郑伟、曾正超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伟、曾正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伟、曾正超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