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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法定代表人:向昆明,该公司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19004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