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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义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恢26号被执行人:张义锁,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义锁犯贩卖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没收张义锁个人全部财产。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义锁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刑初字第0001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义锁没收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倪娜娜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