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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茂盛与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盛,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406号原告:李茂盛,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系宝鸡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玉,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千阳县徐斌玉法律咨询工作室经营者。系千阳县城关镇西新区推荐。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北环路沈家庄。法定代表人:冯同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茂盛与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茂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茂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李茂盛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