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532李小建与徐效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建,徐效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532号原告:李小建,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效楼,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李小建与被告徐效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李小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李小建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沈 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