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和蒋洪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21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委托代理人夏雪梅,女,生于1983年12月19日,系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蒋洪,女,生于1970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蒋洪拒不履行安国土资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81.32平方米(6.12亩);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并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进行了听证。经审查,被执行人蒋洪于2014年9月30日与X乡X村X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用该社12.27亩集体土地用于柠檬储存及加工,租用期为14年。2016年2月,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地范围内修建围墙以及柠檬储存库房。申请执行人在开展动态巡查时发现后,经初步核查,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安国土资[停](2016)3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停止了违法行为。2016年7月,被执行人在仍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又继续修建库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测、询问当事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进行核实,被执行人修建的围墙内面积为4081.32平方米(6.12亩,其中果园1354.02平方米,计2.03亩;旱地2727.30平方米,计4.09亩),其中修建有储存库房3间,占地面积204.14平方米,硬化面积36.7平方米。被执行人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城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占用基本农田2727.30平方米(4.09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安国土资罚[告](2016)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安国土资罚[听](2016)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享有的权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81.32平方米(6.12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已修建房屋及硬化土地240.8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共计3612.6元”的安国土资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安国土资罚[催](2017)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对申请强制执行已进行了风险评估并拟定了实施方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洪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X乡X村X组土地修建库房,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安国土资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经催告后仍未自觉履行,且被执行人在本院组织的听证过程中亦陈述其确实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占用了集体土地修建库房的事实。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对蒋洪以安国土资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81.32平方米(6.12亩);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决定,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君人民陪审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姝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