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青岛市晨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晨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晨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高,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国,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晨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岛市晨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191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653823.36元。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义务,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8938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江涛审判员 马 捷审判员 邢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盖永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