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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震、顿江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震,顿江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234号原告: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兴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震,男,汉族,1959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顿江昆,女,汉族,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震、顿江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莉 搜索“”